早期胡塞尔:范畴对象与本质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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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cusasic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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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cusa

        胡塞尔对于对象的概念是十分广泛的,基本上他区分出两类对象:实在(感知)对象和观念(范畴)对象。

        除了思考具体的感知对象以外,意识还具有思考观念性概念的能力:正义、图3,非矛盾律原理,或者关于事态。

        即,除了简单的意向性之外,还存在复合的或范畴性的意向性。胡塞尔不仅仅思考我们对普遍和本质的朝向(与个别和具体相对),还考虑所有预测、变更或综合等。这从简单意向性到复合意向性的迈进是从感知到理智的迈进。

        我不能看到或触摸到“是”,因为这是一种事态而并不占据物理空间中的位置。

        当我们参与范畴性思考时,我们超越了感知的范围。期初我们的感知指向一个物体。在这个阶段物体简单地将其所有的规定性给予给我们:它的颜色、大小、形状、材质等等。但这些特征没有一个是被突出的。接下来,我们将注意力集中在这些属性中的其中一种上,例如颜色。最后的阶段,范畴性表达发生了:我们关联前两个阶段。我们将对象作为整体,将部分作为部分,将部分意向为整体的部分。我们将它用一个判断来表达:“X是蓝色的。”这样的谓词性表达就是一种范畴性演绎。

        但范畴性意向是如何被充实的?“这本绿色的书是躺在桌子上的纸下面的”作为事态的例子。意义的形式或者范畴性的元素(“是”,“下面”,“在”等)没有感知的对应。大量可以被意向的,包括例如“正义”,“根号4”,“万有引力定律”等观念对象无法被被感知地经验到。

        但胡塞尔认为,事态不仅仅可以被符号性地(空洞地)意向到,还可以被直观地给予,以此被理解和被经验为真。事态可以被直观到,但必须以一种高阶的行为,尽管该行为本身也建立在对于具体的感知对象上。但这种高阶行为无论如何超越了这些对象本身,也就是抵达了它们的关系性和同一性。

        因此,即使对于范畴性的对象,符号的和直观的给予模式之间的差异也依然重要,因此胡塞尔扩展了直观的概念:我们不仅可以谈论感觉直观,还可以谈论范畴直观。正式地说,直观是一种亲身将对象自身给予给我们的行为,而它常常牵扯复杂的理智行为。甚至一段理论性的推论或者一个概念分析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直观,因为它带给我们一个事态、一个本质特征或者一个对于原初给予性的抽象证明。直观不一定是感觉的、简单的或非推理性的,而仅仅只需要是非符号性(非意指)的。

        最后,胡塞尔区分了两种范畴行为:综合的和观念的。第一种依然保留了对于奠基性对象的指向,后者则不是。意识到“这本书躺在桌子上”就是去意向一个高阶的对象,但这个综合性对象包含了奠基性元素“书”和“桌子”,无法独立它们被直接意向到。与之相对的,观念性的或本质性的行为通过从个体或单数中进行抽象,寻求对于普遍性的把握。在这个过程中,它们都以具体和个别的对象作为出发点——如果目标是思考诸如家具之类,一个人也许会从考虑当前正坐着的那把椅子——但这个对象仅仅是出发点,观念行为不会静止在它上面。

        总结:胡塞尔对于经验的概念比经验主义留给我们的要完善得多。我们不仅经验到具体和个别的对象,还有抽象或普遍的对象。现象学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克服和取代经验主义对于经验的狭隘观点,澄清它所有的形式,无论它们是对于本质结构的还是对于绝对明证性等的直观。

        胡塞尔的本质主义:正如我们所见,胡塞尔宣称我们可以经验到理念的和范畴性的对象,甚至认为获得本质的或绝对明晰的洞见是有可能的。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关于本质直观(Wesensschau)可能性的断言已经被认为是胡塞尔式现象学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尽管相比于对人类意识的事实和经验性的研究,胡塞尔的确对于意识的本质结构的洞见更加感兴趣,并且尽管他的现象学可以部分地被视为对于说出这种支配和结构起意向性的必要和普遍的法则的尝试,这种对于本质结构的兴趣在哲学史上是如此广泛和常见,以至于将它设为现象学的决定性特征是没有意义的。

        胡塞尔的确发展和采用了一些有用的区分。其中一种就是对于形式本体论和质料本体论的区分。形式本体论是研究作为对象意味着什么的学科。它被认为是一种形式的事业,因为它从所有对于内容的考虑中抽象出来。它不关心不同类型的对象,而关心那些对于任何对象都无条件为真的东西。形式本体论的工作因此可以在对于诸如质、属性、关系、同一、整体、部分等范畴的阐明中找到。相反,质料(或区域)本体论检视属于某个给定区域或种类的对象的本质结构。例如,与心理过程或物理对象相对地,什么刻画了数学实体?这三者中的每一种都以它特有的特征构成了一块唯一的本体论区域。物理对象的区域可以被进一步分割成一系列更具体的区域,例如化学、生物等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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