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学的伦理学:价值理论与人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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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57
      sicusasic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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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cusa

        如果我们采取现象学的视角,认为符号性的意向性与感官直接给予的意向性的综合产生有效的知识,那么道德似乎是在描述这样一种现象,即我们总是以特定的态度/方式将某些对象解释为特定的意向材料(即所谓的“价值”)。

        我们可以在这个最微观的意义上将道德解释为对意向行为的偏好——而偏好指向事物的价值。那么对于“某个直觉是否道德”或者“某种事件是否道德”的讨论就是不坚实的——因为对直觉/事件的认识本身已经是意向性的,而且是已经完成的意向性——我们陷入了和认识论困境相似的境地。正因如此,仅依靠比较对于意向行为外在的偏好无法真正诠释道德实践,就像文献中提到的那样,“一个母亲在她的孩子和一个她确信具有最高人格价值的人之间,应当怎样选择拯救其中一个。”

      • #6358
        sicusasicusa
        管理员
          @sicusa

          最后简化了说就是,胡塞尔的意思是先别管宽泛意义上的个体/主体性之类的到底是什么,我们先从内在性出发考察伦理主体的构成。

          然后胡塞尔发现了两种价值,可以比较的客观价值和不可比较的绝对价值。胡塞尔发现实现客观价值最大化的行为也有可能对于伦理主体而言是不道德,所以就存在一种绝对价值是无法比较的、无法被客观价值吸收的。

          在这里胡塞尔继承康德的理念,认为这种绝对价值就是人格,这个人格(person)不是作为伦理主体的人格(personality),而是在一种意向行为中,构成了伦理主体的原初中心的、作为意向对象的人格。这个人格具有绝对价值。(所以在这里我的观点就是不管有几个personlity的独立个体,如果他们真的有同样的person,那么做出的伦理抉择也会是相容的,也应当被视为同一个伦理主体)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这种人格是规定性的、作为目的的人格。胡塞尔将朝向这种人格的意向行为叫做“纯粹之爱”,所以他的伦理学可以被叫做「爱的现象学」。

          胡塞尔认为这种爱(也就是这种意向行为)是和偏好(朝向事物的客观价值)所对立的。它是一切伦理主体的起点——爱着做出行为。

        • #6365
          sicusasic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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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cusa

            可以把绝对价值比作一个点。

            就像数学里即使我们为无限分级(ℵ0,ℵ1……),也能设立一个绝对无限(absolute infinite)将一切囊括其中一样,绝对价值本身就代表着价值体系中的一个无限的奇点。这里与其说绝对价值像黑洞一样吞噬其他一切价值,不如说正是因为有绝对价值的存在,才使得客观价值的构建成为可能——一个讨论得更广的类似论题可能是,“正是因为主体本身具有无限性,才使得认识有限的客体成为可能”。

            在我的理解中,现象学对于客观价值和绝对价值的划分实际上就是对有限性和无限性之间关系的把握:主体首先应具有无限的绝对价值,才能够成为伦理主体来认识自身与自身之外的客观价值,并做出伦理抉择(所以才说代表绝对价值的人格是伦理主体行动的原点)。但这个结论是何以成立的?

            这里我们回到刚才的伦理抉择:“一个母亲面对拯救自己的孩子还是拯救整个国家的困境该如何做出抉择。”

            这里有三种情况:

            1. 如果母亲无论对于孩子还是对于国家,都只意向到了客观价值,那么伦理困境就不存在——客观价值之间的比较是形式化的。

            2. 如果母亲对于一种一方意向到了绝对价值,另一方仅意向到客观价值,那么伦理抉择也是直接的——绝对价值的牺牲不可被任何客观价值弥补。

            3. 母亲在二者之上都意向到了绝对价值——这才是伦理困境之所以为困境的原因。

            伦理困境之所以为困境,并不是因为绝对价值发生了分裂,让我们不得不在不同的绝对价值之间做出抉择和牺牲——恰恰是因为它始终保持着同一性,始终让母亲意识到,在拯救自己的孩子和拯救整个国家的背后,隐藏着那个相同的、一切客观价值都与其发生短路的奇点,那个唯一的绝对价值,这才使她认识到这是一个困境:有一种现实性的力量——一种符号性的暴力让她不得不把最初认识到是同一的东西设立为差异,否则她将无法做出任何有意义的、内部性的抉择,于是价值的“客观”评判体系才会被立刻生产出来。

            我们可以提出一套类似科学革命论的“伦理革命论”:绝对价值不断使得客观价值的评价体系日趋精密,但这个体系因为有绝对价值自身作为奇点,不可能是完备的。在体系发展到一定复杂度后,其在指导伦理实践中所表现出的不足和矛盾将越来越明显,于是就需要“重估一切价值”,重新审视那个不得不让我们做出抉择的现实性力量,进行伦理观念的革命。

          • #6366
            sicusasicusa
            管理员
              @sicusa

              在这里其实并不是讨论“绝对无限”的概念和公理集合论之间的相容性,换个例子就比如,1/0 在通行的算术公理体系下是无效,但是却是可以被人的认识所设立、朝向的。而它与当前公理体系的不相容性也就揭露出其作为理论之中的一个”盲点“而存在,这与后面关于伦理革命论的讨论是呼应的。

              首先应当明确现象学中绝对价值的出发点是完全内在的,然后进一步的,绝对价值体现在伦理主体绝对的否定性中——当然可以有一种价值存在于相对的价值体系中,但这个假设不能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1. 为什么伦理主体能够认识这套相对的价值体系。
              2. 为什么伦理主体有能力超越既定的价值体系。

              如果假设对于价值体系的价值判断也是一种相对的价值体系,那么就产生了无限倒退。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绝对价值定义成终止这种相对价值判断的无限倒退的点位。

              • #6367
                sicusasicusa
                管理员
                  @sicusa

                  在这里起点和无穷倒退之间并不是彼此冲突的关系,就像将“我思”定义成认识论的起点一样,我们并不是排斥意识的无限性,而只是需要一个具有将一切当前超出语言自身能力的意识活动归入一个原点而进行的认识论探索(你可以说这只是研究认识论的其中一种方式而已)

                  同理,绝对价值的设立并不是对相对价值的无限的否定,也许就存在着一种原初的相对价值,它有确定的、无理由的来源和大小,但在我们有能力从内部将其通过意向性给予给我们意识之前,按照现象学的方法论就必须从某个/某些内在的意向性出发进行伦理探索。这与这种原初的价值究竟如何作用于我们的意识无关,与有多少这样的价值也无关。当然我们也可以反过来,首先设立这种原初的客观价值存在,然后从外部的相对伦理体系出发进行探索,但这不属于现象学的研究范式。

                • #6368
                  sicusasicusa
                  管理员
                    @sicusa

                    因为现象学的前提是悬置整个外部世界,这也包括任何主客关系、任何“本质”、乃至存在的概念本身。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不能假定有某种先天的、直接作用于外部世界的原初客观价值的存在,但这并不是否定这种存在,而是我们需要“绕远路”去试图抵达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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