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学的伦理学:人格与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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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cusasicusa
      管理员
        @sicusa

        在我们理清“人性”作为意识活动中的被显现者,如何区别于实项的内在意识、如何在意向行为中被给予之前,讨论其形式是难以有坚实的根基的。

        甚至我们可以更加激进一点,认为对于“人性”本身是否存在、是否呈现为主体超越的普遍性之类的问题实际上并不切中对其真正有意义的讨论——我们必须首先对其进行现象学的还原。

        如果考察使人性被给予的意识活动——博爱无私的品质使人歌颂人性,而苦难、压迫、颓败和麻木又使人渴望人性——我们能够发现人性的意向性并不朝向内在意识的结构(它要么朝向其他主体,要么朝向那个已经被作为对象显现出来的自我),这一点和胡塞尔现象学意义上的人格(见几天前的介绍)是显著区别开来的:人格是内在伦理主体的原点,代表了伦理抉择中的绝对价值——但与此同时,人性也不代表客观价值,否则它就有清晰的形式存在于客观的价值网络中。

        那么只剩下唯一一种可能,人性之意向性朝向的是伦理主体间的绝对价值。人性作为现象的显现需要主体的共情行为,这种行为的前提是人格作为绝对价值,首先在代表一切伦理抉择起点的原初意识活动(“纯粹之爱”)中被朝向,主体才能够成为伦理主体,才能够在伦理抉择中将绝对价值也赋予其他的主体,并进一步察觉其他主体身上的绝对价值的存在与被剥夺。

        如果人格背后是主体性,人性背后就是主体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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